当前位置: 首页 / 本院信息
返回列表

2024 01.11

打印

家有“宝贝”看过来!内蒙古博物院公益鉴定活动开始报名啦

编辑:陈昱昊 郑妙

浏览次数:39702

家中有宝无人识?
快来内蒙古博物院
文物鉴定专家坐镇
为您免费鉴宝 答疑解惑

图片.png

图片.png

图片.png

2024年首场民间收藏文物公益鉴定咨询活动

  活动时间:1月19日14:30-17:00
  活动地点:内蒙古博物院展厅四楼北区
  鉴定咨询范围:民间流传有序的传世文物、民间合法收藏的文物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文物艺术品。文物鉴定类别主要有陶瓷器、金属器、玉器、民族民俗文物、杂项类。
  以下藏品不予提供鉴定咨询:
  (一)国有博物馆馆藏文物;
  (二)依法应当上交国家的出土出水文物;
  (三)非法来源的文物(如盗窃、盗掘、走私等);
  (四)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收藏、交易的文物;
  (五)涉嫌损害国家利益或者有可能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文物;
  (六)超出鉴定范围的文物。
  参与方式:
  (一)咨询者电话预约,自行下载《待鉴定藏品持有人及藏品信息登记表》(见附件1),提供送鉴人及所持藏品相关信息并发送至指定邮箱nmgbwygyjd@163.com。活动每场预约人数不超过10人(含10人),额满为止,每人每次不超过3件(套)藏品;
  联系人:吴春雨
  联系电话:0471-4927806(工作日时间)
  (二)活动当日,送鉴人携带身份证到现场签到并核对信息,领取号码牌,同时签订《内蒙古博物院民间收藏文物鉴定咨询申请人承诺书》(见附件2),送鉴人同意并签订后,方可鉴定;
  (三)专家现场鉴定,提供口头倾向性意见(包括名称、时代等信息),仅供参考。
  (四)鉴于文物鉴定工作的特殊性,对当场不能提供意见的,我们将在10个工作日内向送鉴人做出答复。
  温馨提示:
  (一)本次鉴定咨询活动为面向社会的公益性鉴定,鉴定结果口头告知,仅供送鉴人参考,不评估价格,不出具鉴定证书,不具备法律效力,不作为证据使用,不从鉴定咨询中牟取经济利益。不涉及所有权认定以及拍卖、质押、出售、赠予、继承等其他用途;
  (二)在鉴定咨询过程中,本院将全程监控,个人不得私自拍照、录像、录音等,若拒不配合我院相关规定,则立即停止本次鉴定咨询,我院将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;
  (三)送鉴人请妥善保管好送鉴藏品及其他自身财物,对藏品及其他自身财物损坏、丢失等造成的损失,我院概不负责;
  (四)鉴定咨询需申请人本人到场,不得代理、代办;
  (五)严禁携带枪支、弹药、管制刀具以及易燃易爆、有毒有害的危险性物品入场;
  (六)已预约但未能前来的,视为主动放弃,下次送鉴请重新预约;
  (七)如遇不可抗力需改期或取消本次活动,将提前在内蒙古博物院官方网站予以公布,请及时关注;
  (八)本活动遵循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》《博物馆条例》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,具体事宜由内蒙古博物院负责解释。
  内蒙古博物院在每逢单月第二周的星期五,面向群众提供常态化鉴定和咨询服务。如果您有“传家宝”,如果您是收藏爱好者,欢迎您报名参加。

  附件1:《待鉴定藏品持有人及藏品信息登记表》
  附件2:《内蒙古博物院民间收藏文物鉴定咨询申请人承诺书》

【我要纠错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