内蒙古博物院(新址)形象标识(LOGO)已依法在知识产权局完成注册登记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及相关法律法规,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一、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,内蒙古博物院正式启用新址形象标识(LOGO)作为官方唯一指定标识。
二、新标识将全面应用于:
(一)博物院各类宣传推广材料;
(二)办公系统及行政文书;
(三)文化创意产品开发;
(四)官方网站、新媒体平台等数字化传播渠道;
(五)其他相关视觉识别系统(包括但不限于导视标识、展览陈列、院务文件、环境装饰及授权衍生应用等)。
三、根据《内蒙古博物院形象标识征集活动管理办法》,该标识的所有知识产权(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、商标权、专利权等)均归内蒙古博物院独家所有。
四、内蒙古博物院保留对该标识进行修改、优化、组合应用及授权使用的权利。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书面授权,不得擅自使用、复制或修改该标识。
特此公告。
内蒙古博物院
2025年5月9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