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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5 05.1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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内蒙古博物院(新址)形象标识(LOGO)正式启用的公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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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内蒙古博物院(新址)形象标识(LOGO)已依法在知识产权局完成注册登记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及相关法律法规,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
  一、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,内蒙古博物院正式启用新址形象标识(LOGO)作为官方唯一指定标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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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二、新标识将全面应用于:

  (一)博物院各类宣传推广材料;

  (二)办公系统及行政文书;

  (三)文化创意产品开发;

  (四)官方网站、新媒体平台等数字化传播渠道;

  (五)其他相关视觉识别系统(包括但不限于导视标识、展览陈列、院务文件、环境装饰及授权衍生应用等)。

  三、根据《内蒙古博物院形象标识征集活动管理办法》,该标识的所有知识产权(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、商标权、专利权等)均归内蒙古博物院独家所有。

  四、内蒙古博物院保留对该标识进行修改、优化、组合应用及授权使用的权利。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书面授权,不得擅自使用、复制或修改该标识。


  特此公告。


内蒙古博物院 

2025年5月9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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